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171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30 | ||
标题: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襄经信〔2024〕215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制定《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同意,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襄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本办法研究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跟踪督导项目实施,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协助市经信局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配套资金管理与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
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等工作,通过直接奖补被改造企业的方式,由被改造企业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一是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补贴。资助企业购买“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在企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以上且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改造企业凭资金往来证明、验收报告等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按照试点企业改造投入不超过70%,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水平的每家最高补贴30万,达到三级水平的每家最高补贴40万;二是试点企业诊断咨询。资助试点企业自行选择服务商开展企业咨询诊断,在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凭诊断费用凭证、资金往来证明和咨询诊断报告,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每家企业1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其他支持
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人才培训等服务;五是线上线下平台中心建设;六是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及成效评估服务;七是生态公益服务。
第六条 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近三年内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经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及典型案例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
的项目应取消试点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 因改造企业项目无法实施、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根据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扶持的项目,市经信局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优先安排扶持。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扶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扶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扶持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项目扶持。
第十五条 资金扶持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经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