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及要求) | |||||||||
| 市经信局 | 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建立维修服务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办理备案情况;经营场所悬挂、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情况;执行国家“三包”规定情况;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 | 襄阳中心城区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20%,一年一次 | 市经信局 |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维修服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入涉案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权要求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维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