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 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来自:综合产业科 时间:2024-04-08

(目前征集已结束)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推动磷石膏综合治理和利用,是推动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磷化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我局组织编制完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344578519@qq.com 

2.信函邮寄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4号襄阳市经信局综合产业科(邮政编码:441021)

3、电话:0710-3256071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

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襄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襄办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

1.支持磷石膏项目建设。对投资新建年消纳磷石膏(干基,不计算脱硫石膏)20万吨(含)以上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相关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相关县市区落实,不再重复)

2.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对使用磷石膏作为缓凝剂的水泥生产企业,按每吨5元给予奖励;对使用磷石膏作为路基材料的利用企业,按每吨20元给予奖励;对使用磷石膏制作系列砂浆、石膏砌块(板)、石膏模盒、粉刷石膏、磷建筑石膏粉、纸面石膏板、石膏条板、石膏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按每吨10元给予奖励;对使用磷石膏制硫酸副产水泥企业,按每吨10元给予奖励,水泥产能指标执行国家相关鼓励政策。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接收利用企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煅烧磷石膏使用清洁能源。对煅烧磷石膏使用天然气、电力、生物质等清洁能源的,按照每吨磷石膏产品10元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支持磷石膏产品外销。对磷石膏产品销往市外,并且产品年度消纳1万吨以上磷石膏的企业,运输距离100-200公里的按每吨10元予以补贴,运输距离在200公里以上的按每吨20元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磷石膏产品推广应用

5.推广磷石膏建材产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逐步提高磷石膏建材应用比重。自2024年7月1日起,采取以替代促进推广的方式,襄阳城区及各县市区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工程项目,限制水泥抹灰砂浆用于建筑内墙、外墙内侧和顶棚抹灰工程,全面推广磷石膏砂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康养、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及石膏吊顶应采用磷石膏建材(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鼓励政府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应用磷石膏建材产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汉江国投)

6.加快磷石膏道路工程试验。立足规模化消耗,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农村公路项目中推进磷石膏水稳层应用,研究将改性磷石膏及其混合料用作公路路基填筑材料,加快磷石膏水稳层试点示范,选定试验道路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编制磷石膏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市交通局、市住建局每年应各确定不少于5公里的项目开展试验,形成试验结论,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汉江国投)

7.加大磷石膏制品推广力度。推进磷石膏制品在全市政府性工程中率先推广应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将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及投资纳入审查内容;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对设计、施工投标文件明确使用磷石膏建材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可给予适当加分;加强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监管,对设计文件明确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变更材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对符合标准的磷石膏制品,迅速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必须采购磷石膏制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磷石膏技术研发

8.支持磷石膏技术研发。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系统攻关,重点加大在磷石膏制路基材料、填充材料、涂布颜料等大掺量、高值化技术路径研发及引进力度。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等开展科研攻关,每年筛选若干个课题,对中标项目给予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9.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对企业首次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投产见效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投产见效的,单个专利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四、加强磷石膏全流程监管

10.加强磷石膏数据填报监管。充分用好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全过程如实记录磷矿石来源与磷石膏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1.加强磷石膏数据审计。定期对磷石膏产生、利用、堆存等数据相关凭证进行审计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统计、报送真实、准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

1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推广应用组、科技创新组、环保安全组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13.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监督考核力度,定期对磷石膏综合利用情况、磷石膏建材推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提请市领导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加大对磷石膏产生企业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完成情况、磷石膏库建设情况与安全运维情况执法力度,相关部门按《湖北省磷石膏污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14.保障宣传服务经费。组织召开磷石膏产销对接、专题培训、对标访学、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的国内、国际相关专业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不超过5万元;以上工作(含磷石膏数据审计费用)纳入磷石膏专项工作经费,费用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5.落实考核奖励机制。对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襄城区在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完成、项目建设、综合利用率等进行考核,单个县(市、区)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磷化工企业、磷矿企业发展,相关县(市、区)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以上政策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城区奖励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 5:5 承担,余家湖保康工业园视同城区,由市、保康县两级财政 5:5 承担;县(市)、襄州区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奖补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